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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促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温州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温州市管辖内的中小企业、企业经营者及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关心、支持、研究中小企业发展的领导、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地位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心全意为中小企业特别是会员企业服务。发挥促进、服务、维权、自律作用,围绕提升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能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中小企业家素质,力促中小企业转型升级、维护中小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开展各项活动。宣传贯彻国家关于支持鼓励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法律法规,及时反映中小企业的建议和要求,研究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政府制定政策措施提供建议,在政府与中小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引导中小企业诚信守法,积极承担社会义务。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洁廉社会组织建设。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温州市工商业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温州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温州市总商会联合委员会。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点设在: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组织中小企业家交流经验,探讨研究中小企业的管理、营销、产品开发等问题,帮助中小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三、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投资融资、技术创新、人员培训为、人才引进、对外合作、开拓市场、法律咨询等服务;

四、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应中小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反映中小企业的呼声;

五、维护中小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会员企业与国内外企业友好交往,推动中小企业参与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鼓励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七、引导中小企业守法诚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提升职业道德,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八、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自愿入会并积极承担履行会员的各项责任与义务;

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在温州市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

2. 本市热心支持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大型企业和社会机构;

3. 本市各县(市、区)各行业协会、促进会、联合会等中小企业社会团体组织;

4. 从事中小企业发展研究的社会组织及其他有关单位。

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中小企业家和企业高层管理人员;

2. 从事中小企业理论研究的专家学者;

3. 关心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界知名人士和有关部门领导。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 提交入会申请书;

2.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罢免权和监督权;

二、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有权通过本会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四、优先获得本会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会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寻求本会的保护和支持。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完成本会布置的工作;

五、会员和会员所在单位应为本会活动提供方便和协助;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本会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以上不参加任何活动或二年不交纳会费的,应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和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按情节轻重,本会有权酌情给予相应处置直至解除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会员的职责:

一、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查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制订和修改章程;

四、选举或罢免本会理事;

五、决定其它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应到会员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本会理事会的职权:

1.执行会员大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根据会长提议聘任或解聘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8.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9.推荐和表彰学术成果的经营成果及优秀中小企业家;

10.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10.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本会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5。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1人,执行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讨论后聘任。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不便履行职权时,授权执行会长代行会长职权。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的任期五年。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3.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4.主持本会全面工作,负责本会的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受会长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1.受会长委托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经会长同意后交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1.  对本团体的决策、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  对本团体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3.  对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任职人员和本会聘请的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4.  对本团体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5.  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二条  监事应列席理事会会议

列席会议的监事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列席理事会会议的监事应当将会议情况报告监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没有担任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财务人员及内设机构人员;

2.  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3.  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4.  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四条    监事由换届领导小组(成立阶段为筹备组)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监事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2届。监事在任期内,会员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各项支出由会长签署意见后由财务予以入帐。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团体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团体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或解散,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过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一条  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二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三条  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四条  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五条  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六条  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已经 2025320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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