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协会服务 > 正文

温促会与温州市生产力促进中心有限公司达成战略合作

作者:wzsme 日期:2020/6/3 23:22:02 人气:42 

近日,我会与温州市生产力促进中心达成战略合作协议,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将定期推送科技政策,无偿为我们的会员企业提供最新、及时的科技信息,以及企业在策略规划、研发创新、运筹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帮助会员企业享受政策红利。

封面图.png

温州市生产力促进中心有限公司是经温州市科学技术局批准,由温州市科技合作交流中心(现更名为温州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牵头组建的科技服务机构。公司整合优质科技人才资源,为中小企业提供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企业研发机构、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咨询服务。

那么市生产力促进中心

将会为温促会的会员企业

带来哪些科技项目申报支持呢?

会员企业快来查收吧!


一、高新技术企业申报

(一)申报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优惠政策: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补助经费20万,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63号)

二、浙江省新产品试制计划申报

(一)申报条件: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符合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向;产品具有新颖性和较高的技术含量,并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二)优惠政策:

对经鉴定的省级新产品给予补助2-3万元,部分地区没有该项补助

(三)政策依据:

具体依据当地县市区科技补助政策。

三、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

(一)申报条件:

1.在本省登记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包括:专利(申请或授权)、标准、商标、经认定的科技成果和其他专有技术,并具有基于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获得的产品或服务;

3.企业具备较强的创新意识,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

4.企业具有一定的科技创新经费投入并具有持续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能力;

5.企业规模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要求,企业范围包括农业、工业和服务业等科技型企业。

(二)优惠政策:

对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于次年对上年度获得银行贷款,按不超过基准利率的50%贴息资助,每家企业可享受贴息的最高贷款额为500万元。部分地区根据当地县(市、区)科技创新奖励政策有3-5万补助。

(三)政策依据:

1.《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新十条”政策(试行)》(温委办发〔201711 号)

2.《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委发〔201844号)

3.企业所属县(市、区)的科技创新奖励政策。

四、浙江省科技进步奖

(一)申报条件:

推荐项目须符合《奖励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推荐要求,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除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普项目和企业技术创新工程项目外,推荐项目应是5年以内登记的科技成果;

2.推荐省自然科学奖,论文(专著)须公开发表2年以上(即20151231日前发表),并须提供具备资质的查新机构出具的论文(专著)他引情况报告;

3.推荐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开发类项目须推广应用2年以上(即20151231日前推广应用);

4.推荐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社会公益类项目须推广应用2年以上(即20151231日前推广应用),涉及土木工程的须是竣工验收后实际应用满2年以上的(即20151231日前已竣工验收);

5.推荐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普类的作品须已公开出版发行3年以上(即20141231日前已出版);

6.推荐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软科学类须是完成期满1年以上,并经工作验证的(即20161231日前完成)。为规划、计划提供决策咨询的,规划、计划须实施3年以上(20141231日前实施)。属于党委或政府部门日常工作范畴的,不得推荐;

7.推荐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企业技术创新工程项目仅限于列入国家、省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的企业,已获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单项技术或者产品,可以作为说明企业技术创新工程实施效果和效益的内容;

8.财政经费支持的各类计划项目,须提供验收证明等材料;

9.同一人只能作为一个推荐项目的完成人;

10.推荐项目不涉及任何保密内容;

11.推荐涉及多个完成单位时,须提供完成单位合作关系的说明,包括合作时间、方式和证明材料等。省外单位或个人与我省合作完成的,符合推荐条件的,可按规定进行推荐,但主要工作在省外完成的不得推荐。归国外所有的论文、专著、知识产权等不得作为推荐的支撑材料;

12.按规定需要行政审批的项目,须提交相关部门审批证明。

(二)优惠政策:

1.省级: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奖金每人50万元。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按照项目奖励:一等奖15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

2.温州市级: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省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

(三)政策依据:

1.《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政府第325号令)

2.《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浙科发成〔2014124号)

3.《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委发〔201844号)

4.企业所属县(市、区)的科技创新奖励政策。

五、县(市、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

(一)申报条件:

申报对象在我县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事业单位,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有健全的科研、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和良好的信誉度;

2.项目负责人在相关专业和技术领域具有一定的研究开发能力,具有完成该项目所需要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3.项目组成员结构合理。鼓励项目申请者跨部门、跨单位择优聘用项目组成员;

4.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高,具有创新性;

5.项目成果具有可以预期的应用前景和经济、社会效益,并在本县应用和产业化;

6.知识产权权属明晰,无知识产权纠纷。

(二)优惠政策:

重大项目县财政科技经费资助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科技计划项目;一般项目县财政科技经费资助额度在5-20万元之间(不含5万元,也不含20万元)的科技计划项目;小型项目财政科技经费资助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科技计划项目。具体参照县(市、区)的科技创新奖励政策。

(三)政策依据:

企业所属县(市、区)的科技创新奖励政策。

六、企业研发中心申报

(一)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申报

1.申报条件:

(1)在我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

(2)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3)拥有1项以上发明专利或4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4)已经批准建立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

(5)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①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不低于6%

②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不低于4%

③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不低于3%1000万元。

(6)近三年内累计转化科技成果9项以上;

(7)有独立的研发机构,研发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5人(软件类企业30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60%

(8)能保证中心建设、发展过程中所需资金的落实,并具备科研开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验、试验条件及基础设施。科研用房500平方米以上,科研资产总额500万元以上(软件类企业100万元以上);

(9)建立完整规范的技术创新管理体制,各项规章制度明确;

(10)近三年无环境污染事故及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2.优惠政策:

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给予20万元奖励。

3.政策依据:

《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委发〔2018〕44号)

(二)市企业研发中心申报

1.申报条件:

(1)企业必须是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同行业中有人才、技术、资金等方面的优势;

(2)企业领导重视科技创新工作,能为中心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和外部环境,中心有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

(3)企业每年技术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要达到3%以上(或企业年直接投入中心的研发经费超过100万元),具有较完善的技术研究、开发条件;

(4)企业大专以上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要达到10%以上(或中心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多于10),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科技带头人;

(5)申请认定的中心要做到“五落实”,即专职研发人员落实,研发场所落实,研发经费落实,专用仪器设备落实、研发绩效制度落实。

2.优惠政策:

备案制,绩效优秀给予经费补助。

3.政策依据:

①《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新十条”政策(试行)》(温委办发〔201711 号)

②企业所属县(市、区)的科技创新奖励政策。

七、温州市科技重大专项申报

(一)申报条件:

1.温州市重大科技专项征集和申报面向在我市四个市区及功能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单位,鼓励产学研合作,整合研究团队联合申报;

2.申报单位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队伍和技术装备,有比较健全的科研和财务管理制度;

3.项目团队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一定研究基础或技术优势。项目负责人具备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承担在研市级科技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两项;

4.对项目负责人有科研不端行为、同一课题多头申报、以往承担项目资金使用存在严重问题的限制立项。

(二)优惠政策:

1.根据申报项目的组织方式、技术难度、研发成本、绩效目标等因素分档次确定财政补助,一类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二类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三类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企业承担的转化应用类项目,财政补助比例不高于项目总经费的25%。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2.对企业为实施市级以上重大科技专项项目而使用金融机构贷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给予不超过实际付息的50%、最高30万元的贴息补助,贴息资金采用总额控制和后补助方式,每一项目连续贷款两年及以上的累计贴息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三)政策依据:

1.《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新十条”政策(试行)》(温委办发〔201711 号)

2.《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委发〔201844号)

八、省级众创空间申报

(一)申报条件:

1.众创空间的发起者和运营者,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也可以是依托上述组织成立的相对独立的机构和个人。

2.众创空间应针对入驻孵化团队和企业建立相应的管理和运营制度。服务团队应具备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的知识结构、综合素质、业务技能和服务能力,以满足大众创新创业服务需求。

3.众创空间应具备完善的基本服务设施,至少应拥有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场所,提供创业工位100个以上。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3年以上有效租期,能够为创新创业者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开放式办公空间及会议、文印、休闲等相关服务。

4.众创空间应具备为入驻企业(团队)提供创业融资服务的功能,设立或签约合作设立面向创客企业(团队)的创业种子资金或投资基金,额度不低于300万元,实际投资项目3个以上。

5.众创空间应具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等专业技术服务功能,专注于特定产业或技术领域的众创空间,应提供必要的研究开发、检验测试等技术平台和途径。众创空间建有或结合网上技术市场建有线上服务平台,整合利用外部创新创业资源,开展多元化的线下活动,促进创新创业者的信息沟通交流。

(二)优惠政策:

1.经认定(备案)的国家、省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30万元。

2.建议修订众创空间认定为备案制,根据每年工作绩效评价情况给予奖励支持。

3.新认定(备案)的省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给予20万元奖励。

4.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对市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企业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开展绩效评价,位列评价结果前10%的载体市财政分别给予15万元奖励。

(三)政策依据:

1.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15113号)

2.《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委发〔201844号)

九、省级孵化器申报

(一)申报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功能定位正确;

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具有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和运营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机构设置合理,有专门的经营管理团队,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3.管理制度完善,且实际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孵化绩效良好;

4.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重视、支持孵化器建设工作,已制定出台扶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相关政策,并设立种子或孵化专项资金;

5.综合性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直接用于在孵企业的场地面积占2/3以上,并具有与孵化主营业务相匹配的公共配套设施;

6.对在孵企业的年服务与投资收益占全孵化器年总收入的50%以上;

7.综合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6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40家以上;

8.累计毕业企业25家以上(专业孵化器15家以上)。

(二)优惠政策:

1.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250万元奖励,认定为国家级的加倍奖励。

2.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对市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企业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开展绩效评价,位列评价结果前10%的载体市财政分别给予15万元奖励。

(三)政策依据:

《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委发〔2018〕44号)

市生产力促进中心还将无偿为我们的会员企业提供最新、及时的科技信息,以及企业在策略规划、研发创新、运筹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详情请咨询:(0577)88287689

未来,我会将与该公司建立长期友好合作关系,利用各自优势不断加强交流与合作,并在合作中向对方提供必要的各类支持,推动、促进合作,从而实现双赢。


    本文网址:http://www.wzsme.org/show.asp?id=191
    © 2018 温州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高一路158号 联系方式:(0577) 8810 8998 协会‬秘书处 邮箱:zxqycjh@sina.com